向世忠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辩护词
来源:向世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2
浏览量:1227

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向世忠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黎XX的辩护人,现依据法庭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故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但提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对被告人减轻轻处罚。

一、从本案案发的背景、原因,及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表现等综合考量,均有别于一般的伤害案件。虽社会危害后果比较严重,但社会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完全基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险性,相关非被告人意志因素的存在,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产生了相当的作用。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存在巨大的落差,对其量刑时,在考虑后果严重性的基础上,望亦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对其犯罪行为作出客观公允的评价,从轻量刑。

第一、该案发生背景特殊,被告人并非在明确、积极地伤害故意的支配下,对受害人实施伤害行为。

相关证据及法庭调查的情况均证实,被告人与受害人是十分要好的朋友,案发前不存在任何仇怨,故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积极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在导致案件发生的诱因事件中,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在亦未产生冲突性的矛盾。被告人带回布料在寝室做,基于与受害人之间一直以来的良好关系,要求受害人帮助自己,但受害人由于心情原因,一反常态,不仅没有帮助自己,还将布料扔到了窗外,受害人的行为虽令被告人十分生气,但从被告人的内心里仍未产生要伤害人的想法。恰好相反,正由于双方系好友,被告人十分在意受害人的态度及情绪变化。进而产生了“想打他一下,出出气”的念头。被告人这种想法的实质并非伤害,而是以自己的一种行为方式,向受害人表明自己生气了,警醒受害人,以期其态度好转,回复到惯有状态。然而受害人并没有感悟到被告人这种内心活动,致被告人的假象行为没有得到相应回应,情感阻滞加大,将假想行为转化成现实行为,顺手拿起原先放在电视机桌子本时用于削水果的刀,伤及受害人。故此,被告人对受害人的伤害,系基于特定环境下的复杂心理背景,基于对朋友关系的善意期待和认知,不基于其主观恶性,也不基于社会危险性。

第二、受害人被致伤及死亡后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被告人对行为方式的选择不慎和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误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偶然的因素。

案发时,被告人处于站式,受害人处于坐站。被告人的视线自上而下,其视野范围仅及于肩部衣服可以覆盖的部位,而无法看到其颈部等裸露部位。被告人拿刀预计可能伤及的部位也是肩部受害人的肩部,但根据证人的证言证实双方之间有“推拉”“摁来摁去”,受害人在过程中身体有在移动(含扭动)。由此,当被告人的刀具自上往下运动时,伤到的部位与预计可能伤及的部位并不一致,伤在了受害人的颈动脉,刀锋恰好碰到露在外面且异常脆弱的颈动脉。根据从法医鉴定结论可以看到,受害人受伤的部位创口并不大,如不是伤在颈部,则不会给受害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因此,受害人颈动脉离断远远超出了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范围,行为过程中的偶然因素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涉及到具体伤害行为时,分别出现了“捅”“ 剌”“ 插”等结论。用字的混乱,直接反映出被告人心态上的混乱与矛盾,在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上用了“剌”,而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上则载明“捅剌”,体现出对被告人具体行为的认定并不确信。。在一定程度上也印证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与其行为之间并不吻合,犯罪结果的出现具有相对偶然性的观点。

第三、受害人对伤情出现错判,进而在受伤后不当的行为方式是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果产生的重要外因。

法定鉴定结论显示:受害人系被锐器(尖刀类)致伤左颈部,造成颈动脉离断,大失血死亡。倘若就此就断定该死亡结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必然的因果性,那么该结论,辩护人认为同样是片面的。原因是上述判断走入了事后推断的怪圈,却不能客观地分析行为与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阻隔因素。公安机关在讯问被告人时已经注意到并问被告人在发现受害人受伤后有无“救助”之细节。被告人说明自己没有参与救助的原因是“我看到有两三个人去扶他,就没有扶他了。”,辩护人认为其解释既合乎被告人当时的“吓唬”心态,也合乎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受害人当场“瞪了我一眼”和“有两三个人去扶他”的情况,没有表现出需要救助的迹象。

保安证人李XX和室友证人蔡XX都证实受害人在受伤后自己在跑,却没有向他人请求帮助。工友证人陈XX证明:“看见206室宿舍有一个人手捂着脖子从宿舍里面走出来,我就上去叫他不要走,你站在这里,我帮你叫120,但是他没有听我的就下楼了”。综合以上三证人的证言,很明显的一点就是受害人对自己的伤势的出现了错误的判断。由于受害人伤在颈动脉,而擅自跑动则加速了失血的速度,从而为其后的抢救增加了十分的难度,导致了死亡结果逆转机会丧失。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建议考虑这一因素,适度从轻。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务工六个月前系学生,在小学阶段和中学阶段,其表现一直较好,学习认真,遵纪守法,无任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既是初犯,也是偶犯。因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从未避重就轻,真心认罪伏法。通过今天的庭审,我相信在座的每一位均已深切地感受到被告人的真诚悔过,也相信其回归社会后,一定会用自己的行动来救赎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四、案发后,被告人多次要辩护人转为传达示深深的歉意和真诚的忏悔,积极动员家属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家庭。而其家属虽然家境十分贫寒,仍然倾尽全力,向受害人赔偿了近10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给受害人家庭造成的损害,降低被告人犯罪的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庭的谅解。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黎XX减轻处罚。

辩护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向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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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向世忠
  • 执业律所: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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